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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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評核流程

  • 《企業管治守則》容許發行人按其個別情況彈性決定如何安排及進行定期的董事會表現評核。如本身業務較複雜或近期有變動(例如業務模式變動、擴張業務),發行人應考慮其評核次數是否要比《企業管治守則》的規定(每兩年一次)頻密。
  • 表現評核流程應嚴謹認真,有董事會直接參與,也有董事會以外的持份者(如股東、高級行政人員、核數師及其他與董事會有定期接觸的顧問,以及其他僱員)提供意見。為讓參與者坦誠表達意見,有關流程應保密。
  • 在評核董事會的表現是否確實有助發行人達致宏遠目標時,表現評核應識別董事會的優缺強弱。解決所識別差距的措施可能包括(例如)提供培訓提升現任董事技能及或訂立日後更新董事會成員時的甄選準則。
  • 發行人應使用董事會技能表(見董事會技能表一節)評估有關技能及經驗是否與發行人的策略目標一致。
  • 表現評核結果可協助提名程序(例如過往評核結果可為重選再次提名有關董事的後續推薦提供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