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列载董事于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时用以衡量其本身操守的所需标准。凡董事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而该事项构成《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该董事必须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禁止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倘有内幕消息,而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证券。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C3/《GEM上市规则》第 5.46 至 5.6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