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关于福海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兹宣布,福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除牌程序」)。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自2001年2月16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该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自2001年2月16日停牌之后,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而且亦持续未能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或业务支持其股份持续在联交所上市。据此,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3年1月2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