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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宣布,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监管通讯
2004年2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84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自2002826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该公司曾提交复牌建议,但该建议在20031124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被该公司股东否决。该公司于200412日宣布复牌建议之最后完成日期于20031231日后失效。因此,该公司迄今仍未实施可行的复牌建议。所谓可行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有关建议,就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 第38段规定。《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该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由于该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限期前仍未实施可行的复牌建议,因此,联交所决定将该公司放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 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84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