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1190)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1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1190)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2005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起, 倍可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前称联昌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将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将长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由2002年8月26日起停牌。因此,该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已暂停买卖超过了30个月。
该公司自2004年2月5日起已处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若于第三阶段结束时(就该公司而言为2004年8月4日),联交所仍未收到该公司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会被取消。该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曾向联交所提交了复牌建议,但联交所上市科认为有关建议并不可行。该公司不赞同上市科的裁决并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述两个委员会维持裁定有关复牌建议并不可行。根据《上市规则》,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并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除牌程序第三阶段结束时,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该公司表示不同意被指未有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并正研究如在资金容许的情况下,可寻求的其他法律方案。
联交所已通知该公司,其须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第3.1段,就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于本通告发出的同一日向公众刊发公告。
联交所建议该公司股东如对该公司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