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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六名董事及一名附属公司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6年3月1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企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08);
  2.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于辉先生
  3. 执行董事李卓洋女士
  4. 前执行董事刘洋先生
  5. 独立非执行董事蔡金良先生
  6.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鸿先先生
  7.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国宏先生;及
  8. 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企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企展香港)唯一董事罗嘉奇先生

及进一步指令上述董事及罗先生完成培训。

该公司被裁定就企展香港于20236月至202510月期间的证券交易一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的规定。这归因于:

  • 该公司董事未有妥善监察或监督企展香港的证券投资业务,亦未有促使该公司制定充足而有效的监控及程序,以确保企展香港的证券交易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 企展香港唯一董事先生未有及时向该公司董事会汇报相关证券交易,及/或未以系统化的方式记录所有证券交易。

相关证券交易构成一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五项主要交易及32项须予披露的交易。

企展香港的证券投资业务当时是该公司的重要业务。该公司董事及罗先生知悉《上市规则》中可能适用于证券交易的规定,但他们却未有采取足够行动确保其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其后该公司实施了多项补救措施以纠正其《上市规则》违规事项,避免同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该公司、上述董事及先生于联交所调查较早阶段时便承认各自违反《上市规则》下的规定及/或责任,并接受相关制裁及/或指令。

重要信息:

购买或出售证券及财务资产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可获豁免。

及时履行《上市规则》是发行人受监管的重要责任之一。发行人须及时遵守《上市规则》有关披露及其他事宜的规定,以确保市场完全知情。

从事或考虑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发行人董事须确保发行人有必要的配套及监控措施,其中包括有关以下事宜的监控措施及程序:

  • 董事严谨的监督;
  • 《上市规则》合规;
  • 完整、最新的纪录存档;及 
  • 就可能须遵守《上市规则》的交易向负责的董事及相关人员持续提供培训。 

联交所会继续作出必要的纪律行动,促使发行人及相关人士遵守上述规定及责任。有关纪律行动或不仅涵盖相关发行人及其董事,发行人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董事若被裁定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有关违规行为,联交所亦可对其作出纪律行动。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更新日期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