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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佳源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53)三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6年7月1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1谴责

1. 佳源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53)前主席、集团总裁兼执行董事朱宏戈先生;及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2谴责

2. 前执行董事鲍国军先生;及

3. 前执行董事庞博先生

该公司于20211月至202212月这段长期间内按其当时控股股东指示,作出398笔未经授权的资金转账予该控股股东控制的多间实体,转账金额合近20亿元人民币。3有关资金转是在没有向公司任何董事汇报,也没有取得公司任何董事相关批准的情况下执行。该公司未能收回在控股股东指示下转出约6.4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其后更将所有有关应收款项撇销,导致公司蒙受重大财务损失。

联交所裁定上述三名前董事未有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职责,详情如下:

  1. 朱先生多次获知有关资金转账,但却没有处理相关事宜。该公司财务资中心建议虚增该集团银行结余金额,伪造有关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印章。朱先生签署相关文件以批准上述建议。尽管朱先生声称他并非知情地隐瞒有关资金转,但无论如何,朱先生批准上述建议已构成严重违反其董事职责。

  2. 鲍先生及庞先生忽视其董事职责该公司财务事宜(包括其银行结余),因此尽管未经授权资金转账持续了一段长时间且涉及庞大金额,二人仍未有处于有关状态以发现上述转账

  3. 三名董事亦没有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他们过于依赖该公司财务团队处理其财务事宜并没有作出妥善的监督,也没有确保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实质上已被该控股股东凌驾。

重要信息:

董事必须以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而非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利益)为前提行事。 

为保障发行人的利益,董事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妥善监督发行人的事务,并确保发行人设有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董事可将其职能授权他人执行,但董事仍必须监督其所授权职能的履行情况。他们必须对其授权他人处理的事宜继续保持充分了解,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

联交所致力对未有履行上述重要职责的董事问责。此类失责行为令人质疑相关人士是否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注:

  1.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朱先生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2.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鲍先生及庞先生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3. 由于沈天晴先生(该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该公司当时的上市母公司的时任非执行董事)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联交所于2026122日向沈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更新日期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