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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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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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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A) ≥400亿港元;或(B) ≥10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1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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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门槛降低至:(A) ≥200亿港元;或(B) ≥60亿港元,且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6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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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票权及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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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比率≤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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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时市值≥40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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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的不同投票权持股占比≥10%(个别情况下接受较低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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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时不同投票权持股金额 ≥ 40亿港元,不同投票权持股占比可放宽至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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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新性及其他适合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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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创新产业」公司,才能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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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规定,为采用业务模式创新而非科技创新的发行人明确提供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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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和特专科技公司申请人2,将被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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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被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请人范围,以涵盖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和特专科技申请人(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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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已得到最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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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外界认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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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外上市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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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上市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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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于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同时符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作主要上市的财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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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权:降低财务资格门槛,与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作主要上市的门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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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权:市值:(A) ≥30亿港元(在合资格交易所3或认可证券交易所4上市、于五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或(B) ≥100亿港元(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于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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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同权:测试(B)的市值门槛由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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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为主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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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关于由第二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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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发行人从第二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指引,并就发行人一般须采取的合规行动提供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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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一步便利海外上市发行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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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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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研究回应人士建议的进一步便利海外上市发行人上市的措施,并在必要时展开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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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市规定及上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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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拥有权和控制权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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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期间,申请人必须一直在对管理层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同一股东控制下,以一个整体的形式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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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有指引编入《上市规则》,订明若申请人能证明,虽然拥有权在有关期间出现变动,但并无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力造成重大改变,该申请人将被视为符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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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务汇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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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或拟于美国上市的申请人,若寻求于香港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可申请豁免,以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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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允许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扩大至涵盖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及于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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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其后于美国退市,则须改回使用《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备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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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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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对账表须由核数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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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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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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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公司或特专科技公司若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财务资格,必须按照第八章通过一般上市途径上市,不能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A或十八C章的特殊章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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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此类申请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径的财务资格的情况下,仍可选择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的特殊章节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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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保密形式递交上市申请及优化退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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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申请人,才可以保密形式递交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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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申请人均可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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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致完备的申请将予退回,退回后保荐人的身份将于联交所网页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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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退回机制:在退回上市申请时,除了公开保荐人名称外,也会公开所有参与准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名称及角色,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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