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取消联交所摊分的交易征费份额及由联交所引进交易费
监管通讯
2001年4月4日
通告
取消联交所摊分的交易征费份额及由联交所引进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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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联交所摊分的交易征费份额(0.005%),及由联交所引进交易费,单边收费率同是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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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52(1)条,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有记录或获知会的证券交易,其买卖双方均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付交易征费,有关征费率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颁令指明。目前,交易征费的单边征费率是每宗交易金额的0.01%,所得征费收入由证监会与联交所平均摊分。
由于联交所已成为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的全资附属公司,而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本身是一家商业机构,联交所以法定交易征费作收入来源的理据不再存在。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与证监会磋商后协定,取消联交所摊分的征费收入;此项改动所牵涉的法例修订将于2001年4月6日刊登宪报。与此同时,联交所建议引进交易费,单边收费率与本来摊分的征费收入比率相同,即单边收费率同是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有关收入跟交易征费一样,会随著市场成交额的升降而波动。除此以外,新安排对联交所的收入并无影响。上述交易费须待证监会批准,预料快将获得批准,并于取消联交所摊分交易征费份额的同时生效。实施此项收费满一年后,证监会与联交所会检讨收费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