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 关于兆峰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现正处于清盘程序)(简称「该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1年5月28日
通 告
关于兆峰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现正处于清盘程序)(简称「该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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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宣布,该公司股份由2001年5月28日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已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1年11月27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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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兹宣布,兆峰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现正处于清盘程序)(简称「该公司」)的股份由2001年5月28日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该公司股份由2000年5月10日起在联交所停牌,停牌至今,该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由该公司及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上市发行人须证明其潜在价值),上市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由于该公司现正清盘,而其资产由谭自觉先生及邓忠华先生作为该公司共同及个别清盘人分配,该公司不会有重大活动。因此,由2001年5月28日起联交所将该公司股份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到2001年11月27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若上述情况有任何重大发展,联交所会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