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规则》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可用作发行衍生权证的股份数量设有限制,这限制通常称为配额,以公司已发行股份20%或其公众持股量30%(以较低者作准)为限。
个别股份可用作发行衍生权证的配额,现时是以涉及该股已发行的衍生权证数量来计算。经对《上市规则》第15A.34条作一般修订后,由即日起,联交所会按由公众人士持有、而又涉及该股之衍生权证数量,来计算某只股份可再用作发行衍生权证的配额。现时计算个别股份可用作发行衍生权证配额之方法将维持不变,而配额已被使用的程度则每周计算。
联交所一改向来做法,是要配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权证的规则由2001年12月10日起生效的修订内容,也确保有关做法配合现行市况。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权证发行人不一定要在衍生权证推出发行时配售或出售其中至少85%;因此,发行人可全数持有权证。此外,在权证的整段行使期内,其发行人亦可随时回购权证再转售,以致由公众人士持有权证的百分比常见波动。
根据发行人呈交联交所的每日交易报告资料显示,虽然按权证发行量计算配额使用量很高,但若按公众人士持有的权证数量计算,配额使用量却非常低。因此,联交所认为宜作出改变,配合衍生权证市场进一步发展。
联交所会继续密切留意市场,确保发行人恪守新做法。假如股份的配额使用量(根据上述方式计算)达到50%,则涉及该股的衍生权证的发行将被禁止,直至配额使用量降至45%为止。
假如配额使用量升至75%,联交所就会改为每日计算来监察配额使用情况;假如升至90%,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降低使用水平。要降低使用水平,发行人或须回购已发行的衍生权证或是暂停进一步出售既有的权证。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同意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中有关衍生权证的条文。
随附通告全文,以供参考。(见附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