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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0)及七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5年6月1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新焦点汽车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0)(该公司)

向以下人士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谴责
2.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晓亚先生;及
3.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石晶女士

谴责:
4. 现任执行董事兼主席佟飞先生
5. 前非执行董事王振宇先生
6. 前非执行董事兼代理主席张健行先生
7.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林雷先生;及
8.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胡玉明先生

及进一步指令:

佟飞先生、王振宇先生、张健行先生、林雷先生及胡玉明先生须完成培训。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张晓亚先生及石晶女士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张晓亚先生及石晶女士在联交所就有关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进行了违反《上市规则》的若干交易的一项调查中未有给予合作。

根据联交所的现有证据:

  • 20189月至20196月期间,该公司的前董事杜敬磊先生促使集团在未经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知悉的情况下,授出多笔贷款并进行多宗股权转让交易,涉款合共约1.76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宗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但该公司于202210月才披露有关交易。
  • 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佟飞先生促使该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向一名借款人授出两笔贷款,合共约4.77亿元人民币。此等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十三章下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及第十四章下的主要交易。佟先生没有促使该公司及时遵守相关的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
  • 2024年9月,佟先生促使该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与佟先生本人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于中国成立一家新公司。此事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及关连交易。佟先生没有及时向董事会作出汇报及征求批准。他误以为由于新公司成立时毋须资金,因此不用向董事会汇报并征求其批准。

  • 在上述交易进行时,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存有严重缺失。

联交所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另外,上述董事(石女士除外)因未能确保该公司于关键时间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监控,及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亦违反了《上市规则》。

该公司及上述董事(张晓亚先生及石女士除外)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本纪律行动。他们没有就各自的违规事项提出抗辩,并同意接受上市委员会向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董事必须确保发行人实施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遵守《上市规则》。

不配合联交所的调查是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相关人士就监管和合规所展示的态度令人非常担忧,可能招致严厉的纪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