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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346)两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5年10月2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谴责

(1) 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346)前非执行董事吕庆星先生;及
(2) 前执行董事吕竹风先生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若吕庆星先生及吕竹风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联交所裁定该公司于20195月上市时,吕庆星先生及其儿子吕竹风先生未有向该公司保荐人或其他董事披露13笔涉及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未偿还贷款。有关贷款金额共约4,900万元人民币,由吕庆星先生于20174月至20194月期间提取。有关贷款涉及的款项几近全数支付予吕庆星先生,其中200万元人民币则支付予吕竹风先生,其后吕竹风先生将该200万元人民币转给该附属公司。有关贷款构成该集团的重大财务负债,但该公司招股章程中并未披露有关贷款。

截至20208月,有关贷款仍未清偿。在该公司其他董事未有批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吕庆星先生致使该附属公司将其物业抵押以担保有关贷款。吕庆星先生及吕竹风先生(两人均知悉及参与了有关抵押)均未有促使该公司在提供有关抵押前先咨询合规顾问。有关抵押构成该公司的主要及关连交易,应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并待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吕庆星先生及吕竹风先生均未有促使该公司遵守有关规定。

吕庆星先生及吕竹风先生违反其该以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及以该公司利益行事的董事职责。他们未有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下有关披露及批准的规定。鉴于吕庆星先生从贷款款项及抵押得到好处,二人亦未有采取行动避免利益冲突或向该公司其他董事汇报有关利益冲突。

吕庆星先生及吕竹风先生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本纪律行动。他们没有就其各自的《上市规则》违规事项提出抗辩,并接受上述两项制裁。

就此案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也有协助联交所调查,将(其中包括)有关贷款、有关抵押以及贷款款项的支付纪录的相关证据分享予联交所。本案突显出联交所与证监会透过运用各自的调查权力和监管工具,就共同关注的案件进行策略性合作。联交所感谢证监会的协助,日后在规则执行程序上当继续与证监会通力合作。

重要信息:

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对上市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他们不得向保荐人及投资者隐瞒重大财务负债或其他重大资料。如有疑问,他们应及时咨询保荐人。 

董事也对发行人负有诚信责任。他们必须保障发行人资产、采取行动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按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行事。他们也必须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更新日期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