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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13)、六名现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书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5年11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13);

谴责:
(2) 执行董事、主席及前授权代表孔健岷先生孔主席);
(3) 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孔健涛先生
(4) 执行董事孔健楠先生
(5) 执行董事蔡风佳先生
(6)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谭振辉先生
(7)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罗耀荣先生;及
(8) 前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陈健威先生陈先生

(上文(2)(7)所述董事统称相关董事。该公司、相关董事及陈先生统称相关人士

及进一步指令相关董事及陈先生完成 18小时的培训。

本个案有关该公司迟迟未有就两项于2023年8月完成的主要交易发送资料通函,以及一直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联交所的查询。其中:

  • 该公司发送通函的期限获延长至202312。然而,尽管联交所多次提醒,该公司直至上市规则执行部就有关事宜展开调查后,才于20254月下旬发送资料通函,延误了16个月之久。
  • 联交所四度作出书面查询,该公司均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 该公司缺乏适当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以致未能监察其就该两项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以及未能确保联交所的来函及查询可适时上报董事会。

联交所裁定:

  • 相关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他们依赖陈先生安排编备及发送通函,却未有监察或跟进有关进展。他们对陈先生的依赖属过度及不合理。
  • 孔主席及陈先生作为该公司当时的授权代表,并未担当该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他们完全没有或未有适时将联交所的查询上报董事会。他们甚至因公务繁忙或不在办公室而完全没有或未有适时查看电邮,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确保该公司与联交所维持有效沟通。
  • 就联交所驳回该公司有关延长发送通函期限的申请、发送通函的情况以及联交所的查询等,陈先生均未有上报董事会。他在未有咨询或通知董事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不分配按《上市规则》规定编备及发送通函,所需的财务资源和人手。根据《上市规则》,他须为其作为及不作为而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一事负责。

所有相关人士于联交所拟作出纪律行动较早阶段,便承认其各自违反《上市规则》下的规定及/或责任,并提出一系列补救措施,而根据该公司所述,有关措施都已经或即将实施。他们同意接受上市委员会对其施加的制裁及指令。 

重要信息:

发行人须有良好及健全的合规文化。合规态度及文化应从上而下、由管理层建立并身体力行推动。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对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事宜必须积极主动的配合,并认真对待。他们须确保公司有适当及有效的机制监察及跟进合规情况,若将责任授予他人,必须辅以足够的监察及监督。

授权代表是发行人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发行人须有适当及有效的机制,确保联交所的信函及查询均获适切关注及处理。

公司秘书就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担当重要角色,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在确保董事会内部资讯及时流通,董事会成员之间有适时资讯交流方面亦发挥核心作用。

高级管理层成员若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违反《上市规则》,可能会被施加《上市规则》下的纪律行动,或会因此而被施加公开制裁。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更新日期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