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美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25)及三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6年1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 美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25);
- 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王美慧女士;
- 执行董事萧翊铭先生;及
- 前执行董事钟国伟先生,
及进一步指令王女士、萧先生及钟先生完成培训。
该公司被裁定向关连人士包括 (i) 一名客户、(ii) 王女士及 (iii) 萧先生提供财务资助,违反《上市规则》。这是由于王女士、萧先生及钟先生未有就以下交易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适用规定:
- 该公司发出四封(由王女士及/或钟先生代表该公司签署)支持函,同意继续向该客户供应存货,且在该客户于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并收到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前,不会向其收取任何贸易应收款项。
- 该公司(在王女士及钟先生促使下)向该客户提供420万美元免息及无担保垫款,并且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协议或固定还款期。
- 该公司以王女士及萧先生的名义,为认购该客户股份而支付的70万美元。约一周后,王女士及萧先生连本带利悉数偿还了该笔款项。
相关人士解释该客户是该集团数十年的客户,当时遇到流动资金问题,而有关交易是为了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支持其新股上市申请),协助筹集资金以重振其业务营运,从而提高该公司向其收回未付的应收款项的机会。
相关人士承认,当进行部分交易时,他们未有按《上市规则》识别出该客户为该公司的关连人士,由于该客户的拥有人于相关交易前12个月内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因此,向该客户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及销售存货构成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该公司、王女士、萧先生及钟先生在联交所调查初期,已承认其各自在《上市规则》下的违规事项,并同意接受向他们施加的制裁及/或指令。
重要信息:
所有董事均须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就此而言,董事须:
- 理解并时刻注意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在《上市规则》下的职责;及
- 确保上市发行人有充足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识别适用的《上市规则》规定并遵守《上市规则》。
董事尤须谨记,即使据商业理据的财务资助可能属合理/或仅作短期融资用途,这也不能凌驾发行人及其董事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不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的财务资助可能会引起挪用或滥用发行人资产的疑虑,甚至可能招致《上市规则》下最严重的纪律制裁。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