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大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117)、一名董事及一名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6年4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大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117);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1及谴责:
2. 该公司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兼主席吴迪先生;及
3. 该公司除牌时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兼副总裁刘伟平先生。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通过其附属公司(该集团)与中国政府进行了一宗价值17.6亿元人民币的土地补偿交易,并向其控股股东及关连实体(控股股东集团)提供合共10.3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分别违反了《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A章下的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规定。
这是由于吴先生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亦未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他允许该集团在未有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内部监控及程序的情况下执行相关交易,且没有知会该公司董事会。
在吴先生声称的授权下,刘先生促使该集团向控股股东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但未有(i)通过其办公室自动化审批系统及汇报机制;及(ii)遵守《上市规则》。有鉴于此,刘先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情况下参与该公司向控股股东集团提供财务资助,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的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吴先生及刘先生声称,提供财务资助是因为控股股东集团不时也会为该集团提供财务支援。他们亦声称并不熟知适用的《上市规则》规定。
该公司、吴先生及刘先生均未就各自《上市规则》的违规事项及/或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提出抗辩,并接受对他们施加的制裁。
重要信息:
每名董事都必须理解并时刻注意,作为发行人董事在《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下的职责和责任。尤其是,拟进行涉及关连人士的交易或安排时,各董事均须确保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
商业理由或不熟知《上市规则》均不是违反《上市规则》的抗辩理由。
高级管理层在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凡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规定,联交所均可对其施加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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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环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
注:
-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吴先生及刘先生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