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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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概述了债务证券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在《上市规则》下须遵守的主要持续责任。本页所列的主题旨在引导发行人及担保人了解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履行的责任,而并非详尽列举所有持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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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责任

上市债务证券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须就下述情况作出公布:

  1. 可能对其履行上市债务证券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
  2. 避免其上市债务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必需的任何资料
  3. 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内幕消息条文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及时回应本交易所的查询
对于本交易所就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债务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他问题的查询,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必须及时回应。
向本交易所作出通知
若发行人拟对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之信托契据作出修订,必须事先通知本交易所。
财务资料
  1. 对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人及(如适用)担保人如为法人团体,须向本交易所提交财务资料。
  2. 对于售予公众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人须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登载财务资料。
有关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详情请参阅《主板规则》第三十七章/《GEM规则》第三十章

有关售予公众投资者的债务证券,详情请参阅《主板规则》第二十六至三十六章/《GEM规则》第三十一至三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