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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将提供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根据《上市规则》所须遵守的主要持续责任概览。所列主题并非详尽无遗,旨在协助上市发行人及董事了解其监管责任。
第一部分 — 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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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披露内幕消息及其他资料以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内幕消息
若发行人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及时回应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本所就其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其他相关事宜所作出的查询。

公布有关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所后,必须于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资料。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3.09及13.10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及17.11条

2. 财务披露

及时披露
发行人须适时刊发其定期财务业绩,以便投资者能够在掌握准确资料的情况下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作出评估。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在财政期间完结之日起计:

  1. 不迟于三个月及四个月内分别刊发初步年度业绩公告及年报; 及

  2. 不迟于两个月及三个月内分别刊发初步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 13.46、13.48(1)、13.49(1) 及 (6) 条/《GEM上市规则》第 18.03、18.48A、18.49、18.53 及 18.78 条

核数师不表意见及否定意见
发行人有责任确保其发布的财务资料具可靠性,并须与其核数师迅速解决核数问题。倘若发行人的核数师就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但不包括有关持续经营的事宜),本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停牌。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3.50A条/《GEM上市规则》第17.49B条

内容要求
《上市规则》载有发行人须在其初步业绩公告、财务报告、上市文件及有关股本证券的通函内所至少载列的财务资料。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四章附录D2 /《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及《年报编备指引》。

3. 企业管治

本所提倡采纳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并鼓励及/或要求发行人确保他们拥有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处理财务及监察事宜。

汇报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

  1. 在其年度报告中载列企业管治报告,内容须至少包括《企业管治守则》第一部分所订明的强制披露资料; 及

  2. 在其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说明其于有关财政期间有否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并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解释。
详情请参阅企业管治常规、《企业管治守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89条附录D2第34段/《GEM上市规则》第17.10118.44(2)条。
4. 环境、社会及管治

本所致力透过提倡和推出健全的环境、社会及管治(下称「ESG」) 标准和法规来建立可持续的监管框架。

汇报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须于刊发年度报告的同时发表其ESG报告。ESG报告必须符合《ESG报告守则》所载的规定。

详情请参阅ESG Academy、《ESG报告守则》及《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条 /《GEM上市规则》第17.103条

5. 变更通知
发行人须公布其企业相关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章程文件、董事会成员、上市证券权利、核数师、财政年度结算日、公司秘书或注册地址。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3.51及13.51B条/《GEM上市规则》第17.50及17.50B条
第二部分 — 股本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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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购买权
一般而言,发行人进行任何新股本集资时,须先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售予现有股东,除非股东已授权允许以非优先认购方式进行发行。此安排旨在保障少数股东的公平待遇,特别是在其法律地位未必能提供足够保障的情况下。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3.36条 /《GEM上市规则》第17.39至17.42E条
2. 集资所得款项的用途更新

发行人必须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其股本集资所得款项的实际用途详情。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附录 D2 第 11(8)、11A 及 41A 段/《GEM上市规则》第 18.32(8)、18.32A 及 18.55A 条

第三部分 — 公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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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须予公布的交易
《上市规则》载有多类须予公布的交易,其分类是按交易的规模和拟订立该交易的发行人的规模作比较而定。根据百分比率计算的分类门槛如下所述:

交易种类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仅限收购)
股份交易 低于5%
须予披露的交易 5% 或以上,但低于 25%
主要交易(出售事项) 25% 或以上,但低于75% 不适用
主要交易(收购事项) 25% 或以上,但低于100%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75% 或以上 不适用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100% 或以上
视乎交易的分类,相关交易须遵守不同的刊发及股东批准要求,详情如下:
交易种类 公告 通函及股东批准 会计师报告
股份交易 需要 需要(除非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或自库存转让) 不需要
须予披露的交易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主要交易 需要 需要 仅限收购交易须提供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需要 需要 不需要(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提供)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需要 需要 需要
反收购行动 需要 需要 需要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
2. 反收购行动
《上市规则》界定「反收购行动」为某项或某连串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及/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或者属于一项交易及/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有关收购按本所的意见构成具有达致把收购目标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有关新上市规定的一种方法。
  1. 原则为本测试
    这是一项质量性评估,本测试主要参考我们在厘定某项交易或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是否构成反收购行动时通常会考虑的六项评估因素。这些评估因素的应用会因应个别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2. 明确测试
    《上市规则》亦列出两种特定的反收购行动形式,涉及发行人控制权转变,及在控制权转变时或转变后36个月内向新控股股东及╱或其联系人进行一项或一连串资产收购。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A 至 14.06E条 /《GEM上市规则》第19.06A 至 19.06E条及有关应用反收购规则的指引信HKEX-GL-104-19
3. 关连交易
关连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连人士订立的任何交易,或与第三方订立的某些类别交易,而该等交易可能透过关连人士在有关实体中的权益使其获得利益。该等交易须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守报告、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要求。持续关连交易更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核数师每年进行审阅,以确保根据框架协议进行的交易乃按照预先厘定的定价政策及协议条款执行。

对于发行人而言非重大的交易或关连人士滥用权力风险较低的特定情况,可获豁免关连交易规定,包括:
  1.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根据界定须予公布的交易的百分比率计算 (盈利比率除外)
    完全豁免的最低水平
    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而每项百分比率均:

    1. 低于0.1%;
    2.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3. 低于5%,而代价也低于300万港元。
    符合豁免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最低水平 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而每项百分比率均:

    1. 低于5%;或
    2. 低于25%,而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

  2. 与发行人非重大附属公司(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A.09条/《GEM上市规则》第20.08条界定) 有关连的人士进行的交易可获全面豁免。

  3. 在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4A.101条/《GEM上市规则》第20.99条所载的若干条件下,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可获部分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 /《GEM上市规则》第二十章
第四部分 — 其他持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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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众持股量
为促进让上市证券交易的公开市场,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数目总额一般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该已发行股份总数应包括除库存股外所有已发行股份(不论上市与否)。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8.0813.32条/《GEM上市规则》第11.2317.38A条。
2. 足够的业务运作
发行人须具备足够的业务运作及拥有足够价值的资产以支持其业务运作,以维持其上市地位。这属质量性的测试,本交易所亦会按个别发行人的特定事实及情况作评估。在评估发行人是否拥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资产时,本所一般会审查其业务模式、经营规模及历史、是否拥有足够资产支持其营运,以及其业务是否具实质性。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及指引信HKEX-GL106-19
3. 董事会及雇员多元化

发行人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92条 /《GEM上市规则》第17.104条,制定董事会及雇员多元化政策。此外,为令董事会达到更高度的多元化,《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B.3.5规定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详情请参阅董事会多元汇

4. 股息政策

为使投资者了解公司对待资本的纪律,发行人应于企业管治报告中(《企业管治守则》第1部分第M段所载)披露其股息政策及/或董事会的股息决定。

5. 会议

发行人须遵循《主板上市规则》第13.37至13.45条/《GEM上市规则》第17.44至17.49条所载有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安排要求,以及遵守《上市规则》附录A1所载的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关于股东大会安排,请另参阅《有关股东大会的指引》

6. 交易安排

发行人须确保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58至13.66条/《GEM上市规则》第17.62至17.80条作出妥善的交易及交收安排。有关供股、公开招股、股份合并/分拆、更改买卖单位或公司名称的安排,请参阅《若干类别公司行动的交易安排》及相关的网上培训,以获取更多有关交易安排的指引。

7. 联交所需审核的文件

发行人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13.52(1) 及 (2) 条 / 《GEM上市规则》第 17.53(1) 及 (2) 条的规定,提交拟定文件供本所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