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须确保自己可投放足够的时间及精力于发行人董事会内外的事务,从而有效履行其责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否投放足够的时间及精力会受到不同因素影响,包括其担任的其他需投放大量时间的董事职位、全职工作,以及在公共服务、法定机构或非牟利组织的职务等。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该规定设有过渡期(须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于过渡期内,若候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时出任七家(或以上)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发行人应解释为何其认为该人选仍可于董事会投放充足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