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踏入现货月的黄金期货合约,参与者须设有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此措施应旨在管理其本身及/或其客户的持仓情况,减低持有过多未平仓合约的风险。
非实物交收参与者应确保于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LTD-1)日终时其没有持有任何未平仓合约,且不得在该日(LTD-1)的T时段后买卖任何现货月合约或接受此类合约的交易或仓位转移(除非该交易或仓位转移的目的是将未平仓合约平仓)。对于在LTD-1和LTD违反持仓限制的非实物交收参与者,将处以相当于最后结算价乘以合约单位的0.25%的罚款,并可能发出警告信。
实物交收参与者应确保于最后交易日下午五时或之前向期货结算公司提交接纳/交收通知。
卖方结算参与者须于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LTD+1)上午十时或之前与期货结算公司确认交收详情,并于同日(LTD+1)正午或之前确保备妥黄金以作标记。买方结算参与者若未收到足额黄金,须于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LTD+2)下午二时三十分或之前通知期货结算公司。
若于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LTD-3)日终时,结算参与者仍持有未平仓合约,则从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LTD-2)起,该等合约将被征收合约价值的10%的额外实物交收合约按金,以预早提示所有结算参与者,如其无意进行交收,应及早平仓或转仓。
为减低对实物交收参与者的影响,已实施预设配对机制。违规实物交收参与者须向没违规的结算参与者支付现金补偿(价差另加现货月合约于最后结算日的合约价值的 3%),以供其就所受影响制定替代方案(例如于现货市场购入);违规实物交收参与者亦须另外向期货结算公司支付参考价乘以合约单位的7%的未能完成实物交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