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必须确保自身时刻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紧贴发行人瞬息万变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董事培训可确保董事保持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可对董事会作有意义的贡献。适当和充分的培训亦有助保障董事水平、提高董事会效能及推动良好的企业管治。
初任董事类型
最低培训时数规定
(A)
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董事(即之前没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经验)
于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24小时培训
(B)
在获委任前的三年内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董事的人士(即其之前于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务并非于获委任前的三年)
(C)
在获委任前的三年内曾于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担任董事的初任董事(上文(A)或(B)类)
于获联交所上市发行人任命加入董事会后18个月内完成12小时培训
初任董事
18个月内12或24小时注1
全体董事(包括初任董事)
并无最低培训时数
担任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董事时接受的培训注2
✔
担任其他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时接受的培训注3
以其他组织/专业协会会员身份接受的持续专业发展培训注4
注:
注1:有关初任董事的最低培训时数要求,见上文。
注2:前提是有关培训涵盖《上市规则》中的特定主题。董事应就香港市场的规定接受足够培训。
注3:前提是有关培训并不是只适用于该等发行人。
注4:前提是有关培训涵盖《上市规则》中的特定主题。
注:颜色圈内加上各董事就每个培训主题所分别接受培训的时数。若有董事就同一主题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则该对应相关董事的姓名,列出其适用于相关主题的颜色圈。
a. 形式(例如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自修);
b. 主题(以确认已涵盖特定培训主题);
c. 时数;及
d. 培训机构(尤其是说明培训是由专业机构或内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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