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适用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具体规定

 

  • 董事会独立性及定期更新成员组合,尤其是委任新的独董,都能促进良好企业管治,并有助避免群体思维。
  • 为促进董事会更新成员组合,令董事会内有更多元化的观点,独董的任期上限定为九年(「独董任期上限」),于过渡期内分两个阶段实施:

     

    时限

    规定

    第一阶段

    须于20287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大部分的独董必须(即多于50%)为连任未满九年的独董

    第二阶段

    须于20317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有任何连任九年或以上的独董(「连任多年的独董」

  • 独董的九年任期将由发行人上市当日(如其于发行人上市前获委任)或由独董获委任当日(如其于发行人上市后获委任)起计算。有关独董任期的进一步指引,请参阅联交所刊发的常问问题1.1 编号12–16
  • 发行人应作全面的继任规划,以预留充足时间招聘合适的独董。替补连任多年的独董如能有序执行,将可避免董事会成员组合突然变更,减低对董事会持续性的影响,及避免经验和管治方面出现断层。
  • 发行人可将连任多年的独董的身份转为非执行董事,让其继续服务董事会。
  • 发行人应采用公平公开的招聘程序以物色最合适人选填补董事会空缺。如连任多年的独董经过三年冷静期后获重新委任为独董,发行人必须确保有关的先前连任多年的独董符合《主板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独立性指引」)。于冷静期内,先前连任多年的独董不出任相关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任何相关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的董事